书刊损坏、遗失处理规则

发布时间:2019-11-05 | 发布人: | 点击量:5512

  1.本规则适用于馆藏书刊。爱护书刊是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读者损坏、遗失书刊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读者损坏书刊,根据书刊被损坏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损坏书刊书名页或在其它页面乱涂乱画,但不影响阅读的,按书刊价的50%赔偿;

  (2)书刊损坏严重的,必须赔偿原书,无法赔偿原书者按照遗失处理,被损坏书刊仍归图书馆所有。

  3.读者遗失书刊,应购买相同版本书刊赔偿。否则,根据不同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1)1990年以前出版的书刊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

  (2)1990年以后(含1990年)出版的书刊按原书价的5倍赔偿;

  (3)所有外文原版书刊按原书价的5倍赔偿;

  (4)丛书、多卷书或连续性出版图书,遗失其中一册或多册按整套价格的2倍赔偿,余下各卷仍归图书馆所有;

  (5)单本期刊遗失的,按该刊全年定价赔偿,单张报纸遗失的,按照该报月价赔偿;

  (6)遗失书刊如无价格,根据版本、内容和页数等确定赔偿金额。

  (7)遗失书刊交纳赔偿金3个月内,如找到相同版本或完好的正版书刊,可用该书刊换回所交纳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