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刊赔偿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05 | 发布人: | 点击量:3074

 

1、图书馆所藏书刊为国家财产,读者对书刊应爱护,不得批点、折角、涂改、污损、剪裁、影描、撕毁、遗失、偷盗,如发现上述情况,由借阅人按本办法负责赔偿。

2、书刊遗失,应赔偿相同版本的书刊,如买不到,一般按原价 5 倍赔偿(独本书、工具书、绝本书 10 倍赔偿)。

3、成套多卷书、连续性出版物,如遗失其中一册应按整套价格。

4、赔偿书刊手续应在一个月办理完毕,如在赔偿后三个月找到原书刊归还者,可退回赔书款。

5、污损书刊较轻微的,应自行修补完整后归还,污损严重妨妨碍阅读的,按本办法第二条赔偿。

6、未办理借阅手续,私自将书刊带出书库,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7、本法解释权归图书和文化馆流通阅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