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省级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立法权
合法性审查
审批权
摘要:
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批权制度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设计。但这一制度设计在实践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包括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审批一定程度上“逾越”了法定界限,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批权运用程序不统一、不健全以及合法性审查标准不明等,因此,在对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批权制度进行理论反思、对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批权制度“存废之争”进行回应的基础上,我们应明确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批权的法定界限、健全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批权运用程序、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以使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批权制度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