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党领导立法
人大制度
请示报告
审议立法规划
立法协商
摘要:
2014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对于立法方面的具体要求为: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治的涵义包括守法之治与良法之治。法律规范体系对于良法之治形成起着关键作用。在我们现有的立法体制之下,如何使得党能够在不侵害人大立法权的情况下领导立法,这个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依据本文的结构,可以将本文分为五个部分。本文的第一部分绪论首先对于研究背景展开介绍,根据我国建国以来的历史,我国存在许多党领导立法的实践情形。2018年将党的领导写入《宪法》,予以了党的领导根本大法的地位。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改进党的领导途径,进行规范化和制度化,使其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通过国内的现有研究能够厘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的框架内不同学者对于党领导立法问题的观点,国外的研究成果主要作用于党和立法的关系问题。本文采用了文献研究法和历史研究法的方法,以解决资料零碎的难点。文章的第二部分从“党”“领导”“立法”的涵义入手,分析在进行领导过程中的具体主体,“党”指的是党中央和有立法权地方的党的委员会,不是指党委派出的党组。领导的涵义在立法的过程中体现为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几个方面。过程中的领导主要体现为政治领导。党和人大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都是为了人民一个领导立法,一个主导立法,分工明确。从领导的理由来看,能够从必然性和正当性两方面进行剖析。必然性从政党与立法的功能视角展开,正当性结合了我国的中国特色经验。党领导立法的特点包括不同时期党政关系的转变、个人领导与集体领导、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开展领导几个方面。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现行体制下党领导立法的具体途径。本文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分为宏观上和微观上两个部分,宏观上体现为党的政策作用于立法,此处用国家的刑事政策作用于刑事立法过程作为举例。微观上,将党领导立法细分为两个部分,包括党的内部领导过程,党的领导与国家立法机关的衔接机制。党的领导内部表现为:审议和通过立法规划和计划、提出立法建议、开展立法协商工作。与立法机关衔接时的领导体现为:审查决定重大立法事项、党组向党委进行汇报等做法。在这一部分的结尾处,利用2018年《监察法》作为举例,纵向展示了领导途径在实践中的体现。第四部分主要包括党领导立法现行体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党领导立法虽然在我国已经历史悠久(在革命时期就形成了党领导立法的惯例),但距离党领导立法形成制度化规范化还有一些距离。例如:党的领导依据不充分,党领导立法的程序尚不健全,使得许多领导途径没有缺乏上的规制。中共党员代表中代表职责与党员身份职责的混淆,党与人大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归属不清。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有不同的来源,因而他们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权力归属不明晰的问题。党的领导与立法机关的衔接程序不完善。对于立法机关的权力保障不足。党与人大部分存在重大事项决定权权力界限不明的问题,人大的制度尚不完善,就不能很好地保障人大立法权。最后,立法协商程序尚无程序可依,实际上也是对领导权的放任。第五部分就是针对上一部分提出的问题寻求解决方案。首先,应当推进党的领导“入法”为党领导立法提供必要可靠的依据。第二,针对程序规制方面的缺失,自然应当完善程序的建设,包括党内程序和审查决定重大事项立法的程序。第三应当完善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的解决路径,还应当尊重人大主导立法的权力,减少党政联合发文。除此之外,应当合理配置立法资源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难题,完善党领导立法的配套制度建设。针对立法协商无程序规制的问题,应当加强立法协商的体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