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赋能国际法
中国式现代化
国际法底层因素
国家能力
国际法变革
摘要:
发展中国家始终要求重构国际权利义务体系,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这一权利-义务路径是正当、必要和有益的,但其作用受到现行国际社会与国际法性质的极大制约,也忽视了作为国际法底层要素的国家能力。国家能力不足使得发展中国家未能有效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权利义务体系,制约了发展中国家对于国际权利义务的认知、行使、接受与履行。国际法能否在促进国家能力建设——直言之,赋能——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不仅关系到发展中国家能否经由国际法实践更好地推动国家发展,还关系到国际法能否更好地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赋能国际法”体现了一种超越于传统权利-义务路径的国际法观。晚近,“赋能国际法”趋于丰富,但仍然存在明显不足,包括显著的西方中心主义,其根本原因是发达国家仍然消极对待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问题。由于不断增强的国家实力、中国式现代化的成功经验以及中国坚持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国为推动“赋能国际法”实践注入了新动力,有助于纠正其既有实践存在的不足。“赋能国际法”构成中国特色国际法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国际法实践的中国方案、中国智慧与中国贡献,也有助于构建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