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基层治理
设区的市立法
社区自治
网格化管理
中国式现代化
摘要:
准确理解设区的市“基层治理”立法权限,有必要结合当代中国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背景,明确基层治理的核心诉求。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语境下,基层治理内涵公共性、地方能动性和政社互动三方面核心诉求:公共性诉求为基层治理的秩序供给设定了目标;地方能动性诉求表明有必要赋予地方以充足的制度形成空间,以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使其因地制宜地处置地方性事务;政社互动诉求指明了创新基层治理方式的核心任务,即实现政府与基层社会的良性互动。基于法治在基层治理中的保障者定位,设区的市立法应围绕对自治权的保障展开,同时贯彻立法节制理念,避免行政力量向社会基层过度渗透。在党建引领下,设区的市立法应以理顺、引导、培育为着力方向发挥保障作用,在革除“条块分割、权责失衡、资源分散”的体制弊端,界清基层治理参与主体的权责关系,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治理和基层议事协商,优化网格化管理,拓展基层民主实践等方面,设区的市立法可以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