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三权分置
财产权
户有所居
中国式现代化
摘要:
科学认识并合理界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是化解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难点的关键所在。在我国现行法秩序中,宅基地使用权自诞生之初即为公共财产无偿利用权而非财产权或社会保障权。改革开放后,这种公共财产无偿使用权逐步具有了私法财产权的法律地位和部分内涵,但也长期处于权利性质不清且功能紊乱的状态。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需要与宅基地使用权财产权化改革同步推进。为此,首先,应通过宅基地使用权财产权化改革,明确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在可分配和已分配宅基地两个领域的权利性质、功能、行使条件以及在公私法上的法律表达方式;其次,应通过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落实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化改造目标,进而实现宅基地权利体系的丰富和完善;最后,应合理区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以及政府与集体的义务,综合运用土地分配、住房保障、财政补贴、金融支持等多种制度保障农民在公法上的户有所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