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大代表
辞职
罢免
退出机制
摘要:
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又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组成。所以说,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没有人大代表,就没有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不断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和能力,建立健全与人大代表相关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显得尤为重要。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近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与人大代表相关的各项制度和机制也日益发展和不断完善。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当前与人大代表相关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然而长期以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界,都把大部分的注意力放在了如何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和促进代表履职上,忽视了如何畅通人大代表退出路径的研究。因此,本文拟从我国人大代表退出机制的发展和当前具体实践入手,重点对我国人大代表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加以分析,最终提出法律完善意见。文章第一部分主要是厘清本文所涉及的几个基本概念,主要包括人大代表及其退出机制的涵义。在这里,笔者根据是否需要前置条件以及前置条件的不同,将法律规定的七种代表资格终止情况分为三类,明确了本文所讨论的三种代表退出具体形式:代表资格自然终止、辞职被接受、被罢免。同时,对人大代表退出机制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总结。可以说,人大代表退出机制是伴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计之初,宪法以及相关法律就赋予了选民撤换和罢免自己选举产生的代表的权利;随着民主法治的不断发展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人大代表退出机制随之健全,代表退出的路径逐步拓宽;1992年出台的《代表法》首次明确了我国人大代表退出机制的存在;2015年《选举法》第六次修改,人大代表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文章第二部分旨在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一系列关于人大代表退出的法律条文进行系统梳理。文章第三部是对当前人大代表退出机制存在问题的归纳,并分析了具体原因。尽管人大代表退出机制由来已久,但当前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罢免流于形式、辞职形同虚设、辞职与罢免界限不清、基层创新的合法性等等。原因可以概括为辞职机制的设计过于理想化、罢免机制的设计缺乏可操作性、代表资格自然终止机制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以及基层创新的功利性等等。文章第四部分针对当前人大代表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法律完善意见。分别从完善代表辞职机制、完善代表罢免机制、完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监督机制以及为基层创新提供合法化路径等五个方面入手提出了意见建议。希望通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代表退出机制本身和配套监督机制,切实畅通代表退出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