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央地关系
环境群体性事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摘要:
我国正处于高速崛起和急剧转型的双重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表现为各种问题的交织,各种矛盾的混合,任何一个事项的解决都可能牵涉到一个乃是数个其他领域的事情。同时,作为法治精神相对薄弱和法制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任何可能的进步都必然伴随着法律和政治体系的改革和重构。
环境问题是我国最为常见的社会矛盾爆发点之一。民众与政府之间,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之间缺乏互信和沟通,乃至存在根本价值观和思维方式的差异,在某些矛盾的集中区域就十分容易爆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乃至暴力冲突
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转型时期各阶层人民和各级政府的共同愿望,而社会问题往往是复杂的多维度的,对其的解决也必然需要多方面改革的措施。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理清了地方政府的地位问题,经历了从行政机关到行政主体再到公法人的理论发展和变迁,地方政府获得独立的法人地位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与国际社会接轨的必由之路。
第二部分将注意力转向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地方政府只有取得在明确权力界分基础之上的自治地位才能够真正对自己辖区内的事务进行有效的管理,也才真正能够为辖区内的居民谋求福祉。行政机关的两属状态是造成许多混乱的原因,在法律框架和财政、人事构成上进行更为明确的切割细分对于两者关系的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部分主要解决政府权力的来源。重新审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现实的空置状态和制度设计之初对其的设想,以及从理论根源上对一种应然状态的合理推测。在此分析基础上得出,坚持极具我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宪法所规定的人大各项权利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理清政府权力的来源和边界,同时保证人民对于权力的控制和监督。
最后一部分是对环境问题的解决。政出多门、定位模糊、机构所属混乱是目前环境问题治理的问题所在。将全国性跨区域的行政权力职责收归统一的独立环境保护部门,由其进行全国范围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工作。同时也保留地方政府对于本辖区内环境问题的决定权,通过人大的民意收集和表达作用,有民众自己做出对该地区现实和未来的选择。
此外,为了保证不会出现过多的短视行为,也为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冲突有合适的解决机构。本文还探究了一个完全独立的跨区域的法院系统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居中裁判的作用,同时也成为中央、地方政府之间的调解机构,真正实现国家统治方式的长久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