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地方人大
司法监督
摘要: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经普选产生的一千二百多名代表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建立。按照这一制度设计,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也说明了在各个国家机关的运行机制上,人民代表大会处于国家机构体系和国家权力体系的中心位置,这也决定了人大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担负着对公权力监督的无法替代的重要责任。司法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更是实现社会法治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地方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司法进行监督正是其应尽之责。面对新任务和新形势,地方人大怎样能更好地履职尽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逐渐引发社会的重视,对进一步加强人大司法监督的呼声也随之强烈。本文希望通过对H省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实践现状研究的基础上,发掘出地方人大在行使司法监督职权存在的共性问题和不足,剖析影响职能发挥的制约因素,本着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原则,梳理出一些提升地方人大司法监督水平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地方人大更好履行司法监督职能有所裨益,助力坚守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