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司法民主
司法改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司法独立
摘要:
司法民主是关于司法权力来源的民主性、司法体制内外关系的民主性以及司法程序的公民参与的宏观理论体系。近年来,司法的“民主”方面,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由于民主本身是一个含意丰富并日益发展的概念,对司法的民主性的强调也就以极其多元的面貌出现了,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如: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大众化、协商性司法、和谐司法等。司法民主在理论上的重要意义也得到了人们的重视,司法民主被一些著名的法理学家和司法学家界定为我国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
司法民主理论深受政治民主理论的影响。西方代议制民主理论自近代以来经历了从精英民主到参与式民主的转变,近年来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则意味着传统直接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复兴。社会主义民主理论不仅在阶级立场上与西方代议制民主理论根本不同,而且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也形成了独特的制度逻辑。在不同的民主理论和制度背景下,司法的民主角色与民主责任不同,司法民主的内涵也相应地发生变化,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司法民主研究范式,即政治民主范式、程序参与范式和人民司法范式。有关司法民主理论的诸多学术争议都是理论研究范式之争,而不是司法民主理论存在与否之争。
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一直具有明确的社会主义民主目标。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背景,我国形成了以立法监督、检察监督、社会监督、审判委员会制度、人民陪审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等为代表的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民主制度安排。近年来,随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深入开展,随着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和贯彻,司法民主机制也与时俱进,日益完善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