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公务员身份保障权救济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君臣思想
党管干部
摘要:
在任何一个国家,公务员都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因为公务员是国家机关得以运行的载体。国家机关是抽象的,而它的载体是具体的,所以国家机关的权力就分配到了具体的公务员身上。因而,公务员几乎成了权力所有者的代名词。中国公务员更是一个特殊群体,因为公务员群体凭借与国家机关的特殊关系,能够享受各种特有的待遇,而这也正是公务员这个职业为外人所艳羡的原因之一。
但是,公务员作为个体却处于一个相当弱势的地位,而这一点往往被公务员的特权角色所掩盖。在公务员系统外部的人看来,公务员是高高在上的,因为公务员通常是国家的代表,经常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在公务员系统内部,公务员的弱势地位又不会被重视,因为公务员的侵权者往往来自上级或机关内部,所以公务员的弱势地位通常不会引起上级或机关内部的关注。这样,公务员就成了享有特权的弱者,并且在权利受到侵犯时不能寻求司法救济。因而,行政救济就成了我国公务员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寻求的唯一救济渠道了,但也存在诸多问题。涉及公务员身份及职务的身份保障权也未能幸免,所以这一在公务员权利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的权利就成为笔者的研究对象。
第一,救济机关缺乏彻底独立性。公务员身份保障权利救济机关不仅不能彻底独立于行政系统,而且还不能彻底独立于党委。或者说,正是因为救济机关不能彻底独立于行政系统,才导致其不能彻底独立于党委。第二,救济程序问题。公务员身份保障权利救济程序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虽然相关法律法规都就相关事项规定了应当遵守的程序,但因对违反程序方的责任承担规定不明,导致公务员所在机关有恃无恐地违反程序规定却不受处罚。第三,救济途径缺乏完整性。我国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利救济途径仅有行政救济一种。这对公务员身份保障权利的救济是不利的。第四,救济对象缺乏分别对待的问题,例如,法律没有就领导成员与普通公务员在请求身份保障权利救济方面做出不同的规定。但事实证明,领导成员的权利救济会因此而遇到困难。第五,身份保障权利救济制度与其它制度的关系问题。公务员身份保障权利救济中的很多问题不仅仅是该项制度本身造成的,而是因为与之相关联的制度也存在问题,比如,公务员身份保障权利救济制度与公务员考核、任免、升降等相关制度间的衔接不当导致公务员寻求权利救济受阻。
通过对这些问题和参考资料的研究,笔者探究到了造成上述问题的三个根源:一是理论根源——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因为公务员制度的制定者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诠释了公务员与国家间的关系,所以将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方式封闭在行政系统内部是一个必然的结果;二是思想根源——君臣思想。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这一思想的完美结合造就了我国存在很多缺陷的公务员制度;三是政治根源——党管干部原则。这一根源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而仅限于对领导干部权利救济状况的解释。
虽然公务员制度的整体是在逐步完善的,但其中的问题仍给公务员权利救济造成了很大困扰,这不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及稳定。因此,改革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是非常必要的。笔者在研究了大量资料之后认为,法治行政理论将能够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个可行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