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审判权
监督权
摘要:
审判权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对各类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权力,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独立执掌审判权的地方各级审判机关,如果失去对审判权的监督,则必然导致法无权威,造成冤假错案,产生司法腐败,损害公平正义。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各级审判机关,并根据人民的授权和委托代表人民监督审判权,既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法治的精神,又是人民群众的深切期待,其对审判权的监督有其自身的特点,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并进行理性定位。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审判权在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综观地方人大监督发展历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审判权的监督,认识大有提高,权威不断提升,实效明显增强,监督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然而,由于对监督的认识不足以及人大监督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监督还存在行使职权不够、刚性不足、司法化和行政化倾向、地方主义等问题。为维护司法公正,杜绝司法专断,确保各级审判机关依法履行审判职能,防止审判权的滥用、扭曲和变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从立法、制度、机构、程序等多方面加强并完善对审判权的监督。为此,要提高思想认识,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完善监督机构和程序,推进监督方式改革,建立健全报告联络制度、信访制度、法官任免监督制度、备案审查等相关制度。通过运用比较分析、个案研究、专家访谈等方法对本课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审判权的监督作些有益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