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大常委会
监督权
摘要:
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是现代民主宪政的一条基本原则。为了保证权力运行的法制化、高效率和廉洁性,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在我国,人大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县级人大常委会是最基层的人大常设机关,监督权更是其中工作量最大、内容最多、范围最广、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一项基本职权。二十多年来,经过不断探索、实践、创新、完善,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总体而言,监督不力、监督不到位、监督效果不明显的问题依然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各方面对人大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到位,政治体制不协调,监督法律建设滞后,人大自身建设也不适应监督工作需要。要保障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好监督权,不断提高监督实效,笔者认为,第一、要正确处理好县级人大常委会与同级党委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一方面,必须正确处理好与同级党委的关系,自觉地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依法行使职权,另一方面,又要正确处理好与同级“一府两院”的关系,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第二、进一步完善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程序,包括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预算审查监督、执法检查、信访督办、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程序,推动监督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前进;第三、加强县级人大常委会建设,保障监督权的有效行使。要从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和机关建设入手,通过优化人员结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各项职能,确保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的有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