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人大监督
监督职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摘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权力,是“人民主权论”的重要制度设计,在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具有最高层次、权威和法律效力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对行政机关提升公共管理效率和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从而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内蒙古人大常委会不断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提高监督实效,强化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强化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制约,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创新监督方式,提升监督实效,取得显著成绩。但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还存在不会监督、不敢监督、监督不够精准有效等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人大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单列专章强调,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证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保证各级国家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决定》的出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时代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动力,为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力的充分发挥提供了支持和保证。为进一步加强对人大监督职能的研究,本文以内蒙古人大为例,通过规范性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了内蒙古人大监督工作现状,指出了内蒙古人大在监督内容、过程、以及效果在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监督制度不够完善、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方法手段不科学、队伍建设不适应工作需要等制约因素,探索提出了增强地方人大监督实效的路径,比如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监督方式、加强人大队伍建设等,以期对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内容,提升监督实效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