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生态环境修复
责令修复
环境行政
行政主导
司法保障
摘要:
生态环境修复是生态环境法治的核心目标,关于制度路径的选择——司法修复或行政修复,在理论上经历了旷日持久的争论,现司法修复路径“略胜一筹”,我国已初步建立司法修复为主导的法律制度。但通过对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实施现状的检视,却发现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司法行政化”的制度本质,适用中也存在诸多“过敏排异”症状:在法理逻辑上,司法修复制度存在权力基础、性质异化等理论支撑不足;在司法实践中,诉请不明、责任判决法律依据不足等现实问题让司法修复制度堕入“高起低落”的尴尬境地。故生态环境修复回归行政主导制度模式成为应然选择,但回归“行政主导”并非完全排斥司法修复的行政单模式,而是构造“行政主导、司法保障”的多元协同规范体系。详言之,行政体系内部的制度选择应兼顾效率与公平,明确责令生态环境修复的行政命令主体地位、合理设置行政磋商的优先顺位、增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功效;行政体系外部协同应充分发挥司法终局的确定力和强制效力,以制度体系化视角明确行政主导、司法保障的制度定位,促进环境行政和环境司法的实体制度、程序制度以及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合,构造生态环境修复最严法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