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公法治理模式
行政代履行
生态环境修复
摘要:
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于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当前,以“公法权利,私法操作”为核心理念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本质上是一种私法治理模式下的制度设计,其混淆了宪法学意义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民法学意义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无法完全满足生态环境损害治理的现实需要。为了确保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得到及时且有效的治理,政府必须承担更为关键的角色,生态环境损害治理迫切需要公法治理模式的补强。在行政主导的公法治理模式中,环境行政代履行以行为义务不变与履行方式转化为功能定位,契合生态环境损害有效治理与及时治理的双重目标。环境行政代履行应当立足生态环境损害的特殊性,遵循行政权的运行规律,从适用范围、代履行主体的确定、过程控制、权利保障等方面构建具体的内部规则体系。此外,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形,行政机关应当运用公共财政资金承担兜底性责任,随着科技的进步,一旦责任人在法律上得以明确,之前垫付的公共财政资金应由责任人偿还;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情形,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运用行政权开展替代性修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