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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关条款规定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五类情形。《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一步细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20%以内执行。目前,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裁量系数尚无明确规定。为规范案件办理,现就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裁量系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摘要: 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我厅决定废止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适用期已过的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2025年2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摘要: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由生态环境损害引起的,通过采用一定方式实施的,旨在使受损生态环境恢复到损害之前状态的一种法律救济。近年来,学界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行政适用路径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行政命令和行政协议。相关讨论包括责令类环境行政命令与环境行政处罚的区别,[1]行政命令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中的适用性,[2]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行政命令的主要形式,[3]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行政命令的适用边界和法制化进路,[1]磋商和行政协议的关系,[2]行政协议的性质,[3]等等。
摘要: 江环〔2025〕31号各县(市、区)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执法行为,充分发挥环境保护职能作用,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推行监管与服务并重的理念,我局制定了《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法规与标准科反映。
关键词: 生态治理 数字技术 行政管理
摘要: 在全球气候变化、污染加剧、资源短缺等多重挑战下,生态治理成为各国政府和社会的重要议题。借助数字技术的优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优化生态治理路径,已成为各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研究探讨了数字技术在我国生态治理中的应用现状,并分析了当前行政管理体系所面临的挑战,提出了基于数字技术的优化策略,以期为我国生态治理提供可行的技术支持和管理路径,从而有效提高我国生态治理的科学性、协同性以及应急响应效率,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摘要: 昆生环规〔2024〕1号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经局党组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本细则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2023年5月18日印发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昆生环通〔2023〕27号)同时废止。
摘要: 缘起一、神话起源当卡西尔探讨解读神话本质的过程中,他强调了神话的双重性质:是理性概念性结构与感性感知性结构的结合,依赖一种明确的感知方式,以其特有的方式去判断或解释世界。神话展现了古希腊人生活的缩影,反映了他们对世界的理解和思考模式,揭示了他们对理性的追求和尊崇。
摘要: 近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裁量系数的通知》(绵环发〔2025〕4号)。一、制订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关条款规定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五类情形。《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一步细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20%以内执行。目前,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裁量系数尚无明确规定。为规范案件办理,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裁量系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关键词: 复合科层制 社会矛盾化解 国家治理 情感治理
摘要: 实现社会矛盾有效化解是当下国家治理中的一项重要议题。本文将社会矛盾化解治理行动提升到中国科层制的内在属性与特征层次上,基于韦伯的经典科层制理论与当代中国党政一体的科层体系结构,构建了一个包含“行政-政治-情感”多维行动逻辑在内的复合科层制理论分析框架。从这一框架出发,以X区信访矛盾治理为例,考察了以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运行为核心的行政逻辑、以“主官上”与“门前办”做法为代表的政治逻辑和事心双解为主要内容的情感逻辑。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三重行动逻辑的发展转型特征,即在强调政府科层体系转型与重构的当下,应在理念与操作性层面具体把握政治逻辑与行政逻辑的协调,并防止情感治理异化为情感控制。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生态环境标准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 技术建构论
摘要: 生态环境标准作为融合技术规范与政策目标的制度工具,已在我国生态环境审判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生态环境标准在《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总则中首次以专章形式出现,不仅彰显其在生态治理体系中的基础地位,也对其司法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规范要求。随着标准数量快速增长与适用范围持续拓展,如何厘清生态环境标准的可审查性边界,并构建科学、规范的司法适用规则,成为环境法治实践亟须回应的重要议题。本文从法理基础与裁判实践两个维度出发,系统论证将生态环境标准纳入司法审查体系的正当性;并通过对279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总结出当前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审查不足、论证不清与适用困难等典型问题。进而引入技术建构理论,从技术性、规范性与社会性三个维度,分析生态环境标准司法功能受限的深层原因。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以分工合作原则、能动解释原则以及“四个效果统一”为指导理念,构建“审查、论证、检验”三阶适用路径,进而为生态环境标准的司法适用提供规则指引与程序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