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生态环境
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
两法衔接
摘要: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邓小平提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号召。在这短短几十年间,我国经济总量逐年攀升,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但辉煌的背后却潜藏着严峻的生态环境挑战。齐晔教授曾如此形容我国的环境状况:“环境污染的幽灵在中国城乡徘徊,所到之处,轻则烟雾弥漫、江河污染,重则山川变色、家破人亡。”青山不再,绿水不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方式终究是不可持续的;空前的资源消耗,生态退化、环境污染相互交织,将对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迈向发达国家形成巨大考验。因此,我国必须全面重视生态环境治理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倚重于行政手段,采取刑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比例偏低。王树义教授曾统计过,2002年至2011年十年间,我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共计964755件,而审结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量不及前者的10%,仅为81435件,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污染环境罪)”判决的案件更是只有109件。我们不由得深思,为何环境状况每况日下?为何施以海量的行政处罚,却仍难遏止污染环境行为?生态环境破坏屡禁不止,暴露出环境行政监管的效果不佳。而这一问题早已有人作出了判断:现有行政惩罚手段不利、惩罚力度不强,意味着违法成本过低,对违法分子而言难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力。为解决这一问题,实务界根据环境治理的现实需求,探索出了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由于我国采取了违法、犯罪二元区分的法律结构,由此形成了行政与刑事两套差异较大的责任追究体系,而生态环境“两法衔接”机制的建立,则为两大法律体系之间搭建了桥梁,惩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此有了更全方位的工具。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一机制多年来实践的效果并不好,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原因在于衔接的机制虽已建立,但制度构建比较粗糙,衔接的流程细节并未厘清,导致了实践中遭遇重重障碍。基于这一现实状况,本文吸收了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并立足于环境问题的基本特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的基本要求以及法治国家、国家责任等基础理论,从机制运行的诸多方面剖析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存在的现实问题。本文认为,在实体层面上,法律缺位是主要原因,具体表现为涉及“两法衔接”的立法位阶较低、现行环境犯罪的入罪标准制定较为粗糙且依赖于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等;在程序层面上,由于立场不同导致了行政与司法机关在证据材料的认定标准上存在衔接障碍,以及监督机制、移送程序都不适应实践工作的需要;另外,鉴定技术及费用、各界对环保的认识等因素均能对“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行效果产生较大影响。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点在于:第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法律位阶,修改环境犯罪条文,并建立符合惩处环境犯罪现实需要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第二,推进环保职能部门改革,保证职权行使的独立性;第三,注重检察监督权的作用,并在公检法部门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第四,准确把握证据标准,完善证据等程序衔接;第五,技术层面上,建立统一鉴定标准,推动鉴定降费,建立信息共享责任制度,落实相应职权,在思想上继续广推环保教育,动员群众力量参与环境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