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环保垂改
环保综合行政执法
县级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执法
摘要:
由于我国旧的生态环境管理体制的原因,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一直存在两方面的阻碍:一方面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另一方面是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存在多头执法的问题。为此,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先后实施了两项改革措施:一是省级以下环保机构垂直管理改革;二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随着环保垂改的实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但是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却暴露出一些新的行政执法困境。而随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推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头执法的问题,但是因为两项改革在目的上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事权配置上存在矛盾,所以导致垂改背景下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的行政执法困境进一步加剧。
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详细阐述了两项制度改革对县级生态环境分局运行的影响。第二部分归纳总结出了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存在行政执法效率进一步降低、被追责风险进一步提高、与县级政府的行政工作处理困难、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性进一步降低以及县级行政执法力量更加不足等新的困境。第三部分对困境所出现的原因进行剖析,主要包括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缺乏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权责配置不合理、法律地位不明、与其他部门之间执法职责不明确且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以及县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滞后等原因。第四部分从实际出发,结合相关文献和资料,从对县级生态环境分局进行部分授权、构建职责清单,重新定义县级生态环境分局与县级政府的关系,创新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的合作机制和执法机制,加强对县级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与监督等方面提出优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