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机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索赔诉权
正当性
实施
摘要:
我国经济在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生态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最终买单”的情况长期存在,污染源头的预防困难、损害责任追偿也不易的尴尬情况时常出现,使得生态环境损害得不到及时、足额的赔偿,公众的环境权益和生态系统得不到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核心目标是使得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摆脱“公地悲剧”。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都是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制度的逐步探索和完善,其中赋予省级、市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索赔诉权,是一大亮点,也是一大进步。至此行政机关在环境保护过程中,不仅能够进行环境行政管理,还能行使索赔诉权作为补充手段对生态环境损害予以救济。从试点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可以发现,由政府出面索赔,赔偿数额都很大,远高于环保罚款,让污染责任人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倒逼企业或个人强化其法律责任意识与环境保护意识。该文立足于梳理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相关问题,首先明晰生态环境损害的内涵,辨析其性质是为公益诉讼还是私益诉讼。从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角度着手,探究赋予行政机关索赔诉权的正当性。结合试点地区出现的问题,探讨实践中如何保障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有效实施,从而更好地救济生态环境的损害。分析得出,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当前的环境公益诉讼,共同构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行政机关主要是基于国家环保义务,为了保障公民在美好、安定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而对受损生态环境实行的救济。不仅如此,实施中还需要完善具体的诉讼规则,协调好行政机关自身的行政监管权与索赔权,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除了保障行政机关的索赔权合理运用,还要从企业的角度,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让污染企业能够赔得起,有资金来实现生态环境的修复。通过以上研究,希望能够梳理清楚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其法律规范完善或更好的实践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