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法学
政府监管
吹哨人
法律属性
构建进路
摘要:
“吹哨人”制度发源于国外,并在国外政府监管中广泛运用,反映了在组织背景下,揭发行为引起的组织成员、组织、社会三个单元之间交错的利益冲突和复杂的权力关系。这在我国政府偏好以“权力——命令”为基本色调的传统强制行为来管控社会的思路下,成为提升政府监管效率、破解社会治理难题的新路径。“吹哨人”制度在组织内部能够增加组织成员与主管机关的资讯沟通,发挥员工的参与精神,使处于社会分工协作系统中的组织保持更为妥适、具体的内部控制,符合完善组织治理的规制要求;在组织外部则可借助信息的传递引入社会监督,激活举报权,减少甚至防止组织不法行为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是“权利时代”下强调社会公益潮流的回归。目前,部分地方政府虽已拉开了“吹哨人”试点工作的序幕,取得初步成果,但仍处在“初级探索”阶段,规范文本层级低、制度内涵把握不准、偏重社会宣传效果,具有很强的“运动式”活动开展痕迹。在法律定位上,“吹哨人”制度是我国政府加强对市场监管的“技术手段”,也是促成政府与私人合作的“粘合剂”,更是激活公民权利、鼓励公众维护社会道义的“驱动装置”。在法律构造上,应将“吹哨人”的范围确定为组织成员,强调举报人身份的内部性和承受风险的巨大性,从而使其获得不同于一般举报的差异化定位;以非“恶意”和“合理相信”为标准,对“吹哨人”的主观要件加以限制,防止引发组织管理混乱和泛滥举报;还要厘清内部告发与外部告发的关系,采取层次分明、高低有序的“阶梯式”信息准入门槛,在公共利益与基于劳动契约所生的信赖、保密义务之间取得平衡;并通过奖励手段和保护措施,为“吹哨人”提供制度支持和伦理关怀,激发揭发者的举报意愿,减少甚至消除告发者的“后顾之忧”。在制度考量因素上,应将我国“和谐”思想、集体主义、高权力距离以及对高不确定性规避的社会伦理文化特征和组织内部因领导结构、领导与成员资讯交换与互动模式、团队管理水平等差异化而形成的内生伦理秩序与伦理氛围纳入考量范围,并注意与劳动法、公司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进行整合,做好“吹哨人”制度这一外来“物种”的本土化培育工作。中国版的“吹哨人”制度应以现有的有奖举报现状为基础,并有清晰、合理、明确的构建思路和路径。这在根本上是治理思路的革新,即通过多元、合作的方式来实现政府监管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的整体跃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