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生态环境
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
衔接机制
摘要:
在我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问题虽早已提出,但结果却并不尽如人意,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更是困境重重。生态环境的恶化促使人们不断反思原因、预设制度。就目前而言,笔者认为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建立健全“两法衔接”机制。鉴于此,本文主要从三个部分进行讨论。第一部分,生态环境“两法衔接”中相关概念和特征的解析。鉴于国内学者对该领域的研究处于初探期,本文从基本概念出发,定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刑事司法”和“生态环境两法衔接”三个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分别对其特征进行解析。第二部分,我国生态环境“两法衔接”的困境及其成因分析。分别从立法缺失、权力缺位和衔接路径不畅三个方面阐述了我国生态环境“两法衔接”面临的困境,并分析了三种现象出现的原因。立法缺失体现在现有立法入罪标准模糊和“两法衔接立法”的缺位两个方面;权力缺位主要以行政权干预司法案件移送和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司法监督两种形式显现;衔接路径不畅主要表现为信息获取不对称、案情通报不及时和案件移送不顺畅三个方面。第三部分,我国生态环境“两法衔接”机制的完善研究。就前文分析的基础可知,生态环境“两法衔接”问题必须从宏观上把握、微观上深入。本文针对现有困境,宏观上,从明晰“两法衔接”的立法规定、调整“两法衔接”中的权力配置和畅通“两法衔接”的信息渠道三个方面在体系上确立解决困境的方法。微观上,深入每个解决方法的细节。首先,明晰“两法衔接”的立法规定主要包括明确“两法衔接”中的入罪标准和填补“两法衔接”中的立法空白。其次,调整“两法衔接”中的权力配置,从完善“两法衔接”中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权力配置、强化“两法衔接”中检察权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以及健全作为权力运行基础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三个方面予以展开。最后,畅通“两法衔接”的信息渠道包括信息共享机制、案情通报机制以及案件移送机制三个方面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