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磋商
行政协商
行政契约
司法确认
摘要: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就是变相发展生产力。同时为了应对生态环境遭受损害之后恢复的困难性,面对企业造成生态环境受损,群众生存条件遭受威胁,最后由政府负责的困境,我国于2015年、2017年、2019年、2022年公布多部规范性文件,希望在中国构建一个各部门相互配合、协作,信息共享,明确各环节责任,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做到有序赔偿,恢复生态。磋商是中国的一种新型的跨越式创新工具,能够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磋商协议进行由刚性行政权力行使转向柔性行政权力行使的伟大跨越,正逐步在中国试点实践、探索发展。实践之后,理论界关于磋商的法律性质争论一直未休,存在“私法属性论”“公法属性论”“混合属性论”三种大方向法律性质争论,磋商存在属性不清、错乱的现状和问题。
本文主要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出现的背景、法律条文的梳理,来找出磋商出现的必要性以及优越性。通过对三种法律性质观点的争议总结,找到最适合的“公法属性论”的原因,并基于此原因寻求司法确认的完善方式、磋商于司法程序的衔接问题、力求完善柔性管理下的新兴解决纠纷模式。文中笔者从三个方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行政性质及与生态环境损害恢复磋商路径优化讨论。第一部分是研究其磋商出现的背景和程序的优越性及现存问题。第二部分就当今对磋商争议较大的三个观点展开解释其理论原理及弊端。第三部门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将收集到全国典型真实案例进行分析,针对现实问题结合上层建筑思想提出完善设置路径,从司法确认、争议解决、公益诉讼为兜底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构建等方面出发进行完善构想,从法律建设方面提供制度保障,完善磋商在行政法下的发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