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经济行政法学说
行政权
现代经济法
深化改革
反思
摘要:
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学者在继承和吸收前苏联和德国经济行政法学说基础上提出“经济行政法”这一概念及其相应的观点,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应归属于行政法体系范畴,目的在于否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此后便催生和展开了民法学界与经济法学界,以及行政法学界与经济法学界之间的两次“论战”。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尤其是经济法被确立为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七个法律部门之一,说明在实践中经济行政法学说并没有被立法机关所接受,这一纷争也在学界讨论中告一段落。时过境迁,形成于计划经济、集权行政、传统法学理论语境下的经济行政法学说已经没有存在的现实土壤,经济法在理论研究、制度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重大突破,在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确立以后,学界就没有再对经济行政法学说进行彻底和全面的反思,导致部分学者对“经济行政法”仍然存在着误读,认为调整行政权作用于经济领域的法律规范就是经济行政法,再一次混淆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直接运用经济法研究成果,将其视作“经济行政法”,置于行政法体系加以研究和探讨。由此,经济行政法学说在我国发生了嬗变,并包装成诸如“规制法学”、“新行政法学”等名称而出现,但其本质内涵仍旧是原本经济行政法学说的内容。如果任由“经济行政法说”及其“变种”肆意扩散,甚至进入行政法、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不仅无益于行政法理论的创新性构建,而且还会引起与日臻达成基本共识的经济法理论再次发生冲突,从而消耗学术资源。因此,从学术反思与批判的角度,有必要对“经济行政法学说”进行系统分析和批判性反思,防止其对日益成熟的经济法理论的纠缠不休。本文就是在此背景下,尝试站在现代经济法发展的立场对经济行政法学说进行全面的反思与批判,论证该理论本身存在的悖论以及危害性。第一部分,通过对前苏联和德国的经济行政法学说的产生背景和主要观点的介绍,反思早期我国学者在将这一学说引入时具有盲目性和主观目的性;论证经济行政法学说在别国的产生有着特定的目的和历史背景,并不具有普适性,从一开始,中国法学界就对该理论产生了误读,虽经历了两次论战,但并没有对经济法基础理论产生实质贡献,最终在实践中也没有获得立法机关的认可。第二部分,对我国经济行政法学说嬗变之后的观点进行梳理,并论述导致该学说嬗变的原因。第三部分,在总结以往批判经济行政法学说观点的基础上,对经济行政法学说会给理论和实践造成的危害进行论证,从经济法和行政法两个层面对该学说进行再反思。第四部分,站在现代经济法发展的角度,尝试从理念、规则、组织、实施机制四个层面以及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市场与政府的作用等角度探讨解构经济行政法学说的制度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