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生态修复制度
行政机关
角色定位
义务人
摘要:
我国的生态修复制度在近些年的发展中其制度内容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丰富,但却未在内部构建起具有统一价值理念的体系结构,其相关问题直接体现于行政机关在生态修复制度的角色定位之中。认识行政机关在生态修复制度中的角色定位应以生态修复制度本身作为研究起点,基于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公共性,“生态修复责任”作为嫁接生态环境损害与生态修复两者并使其成为一个制度整体的关键,其对行政机关的生态修复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环境保护领域的相关单行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行政机关本身的行政权力来看,行政机关在生态修复制度中具有多重性的角色定位,由义务人、责任人到监管者、私权利人,再到最后的公权力人,身份繁多与角色定位混乱将容易导致行政机关生态环境的职责缺位、生态修复制度碎片化以及受损生态失时修复等问题的出现。而固化与统一行政机关在生态修复中的角色定位,将其认定为生态修复制度中的义务人,将是破解这些问题的有效路径。行政机关在生态修复制度中作为义务人,是严格遵循环境质量目标主义环境法的具体体现。这种优化思路在目前生态修复制度的内部嫁接以及环境法理念的外部革新中都能得到充分理论支持,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实施障碍。通过完善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定专门的生态修复法、加强对行政机关生态环境职责的监督等多种途径,便能不断推进固化行政机关作为生态修复制度义务人该思路的最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