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草原生态环境
生态中心主义
内在机制
外在机制
衔接
摘要:
我国草原是欧亚大陆草原的一部分,在全球生态系统中具有十分重要地位。近些年来,由于气候的变迁和人类活动的影响,我国草原面积不断减少,许多草原还发生了退化、沙化等现象,对草原的保护显得十分紧迫。人类对环境的认识,经历了由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的转变。人类中心主义将人的需要作为唯一价值,人之外的一切事物都是为人类的利益服务的。生态中心主义则要求人类从整个生态系统的利益出发,自觉调整自身的生活方式,限制人类欲求,在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今天,显然后者更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此,对草原的保护应该更新观念,以草原生态为中心,构建草原生态保护体系。人类活动是草原生态破坏的主要原因,规范人的行为是保护草原生态的基本途径。人的行为分为内在行为和外在行为,相应的存在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内在机制与外在机制。外在机制主要是指法律机制,在草原生态破坏日益严重的今天,外在机制的作用更受青睐。刑法机制与行政法机制是草原保护法律机制的主体,但二者之间在价值理念、处罚体系的设置以及具体适用等方面都存在衔接不顺畅的问题,这导致了对草原环境保护的不力。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协调行政法与刑法价值理念,借鉴域外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厘清罪与非罪界限,完善现有的处罚体系,创新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