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环境保护
行政协助
政府协作
摘要:
作为弥补行政主体职权缺陷的一种创新手段,行政协助制度不仅有助于加强行政主体间的联系,整合由于行政职权分割所带来的碎片化资源,而且还可以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多因素构成的有机体,整体特点明显,而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采取的是“统一监管”和“分部门监管”的模式。这样的设置,再加上行政科层制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缺陷,导致了政府在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特定领域中,得不到有机的协调。因此,在单独行使职能而缺乏外部联系的行政区划制度下,就很难实现对跨区域解决环境问题的全方位治理。在实践中,政府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开展的合作大多是一种团队合作和人际合作的形式,以解决一个紧迫的环境问题,很少甚至不可能采取强有力的行政程序来发挥这种保护功能。作为一种行政程序,行政法中的行政协助可以协调横向的行政协助关系、发挥整合行政资源的功能与作用,将不协调和不配合的政府任务集中起来,为政府部门在开展环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合作提供一个顺畅和高效的途径。因此,为了促进政府间环境保护合作的长期可持续性和稳定性以及在实践中切实有效地实施环境保护,有必要对行政协助制度进行系统化的梳理与探析,从而更好的协调政府部门在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事宜上的权力配置,实现资源的共享和技术的互助。结合我国现行关于行政协助的相关法律以及实际法律发展现状,可以总结出我国行政协助制度在实践中主要存在现行环境保护法未对行政协助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缺乏宏观性的指导作用;具体程序缺失,不利于在实践中环保工作的良好有序规范开展;适用情形不明晰,造成行政协助制度适用前提模糊;责任归属与救济机制不完善等。因此,在遵守行政一体化理论与政府合作理论的基础上,制定高位阶的行政协助制度,设立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发挥其指导性作用;完善具体程序,包括行政协助制度的各个环节都应该被明确规定;明确其适用情形,科学设定行政协助制度的适用条件;通过完善责任归属机制,进一步细化为内部责任与外部责任机制,为行政协助制度的建设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