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行政协议
“协商式”
执法和解
摘要:
我国现行环境行政法中存在诸多针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行政命令条款,但由于行政命令机制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存在种种弊端,其实际执行情况并不乐观。为缓解这一矛盾,本文提出可针对部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设立环境行政协议,以替代行政命令。其正当性在于,一方面,现代行政法的理念已由“管控—命令式”转向“协商式”;另一方面,公法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灵活性,具备行政协商的前提。具体到法律规范的建构,本文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授权行政机关可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执法和解、达成行政协议,并明确在执法过程中签订行政协议的一般性规定;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确立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协议的典型适用情形,尤其是对涉及土壤污染修复责任和湿地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等的部分处罚条款予以修正,增加执法和解程序,补强相关法条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