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生态环境保护
执法协同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摘要: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2018年以来国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囿于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环境行政部门长期存在职能交叉、分散等问题,多个部门负有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从而导致生态环境领域出现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开始全面推进,通过对执法权的重新配置,分散在多个部门之间的生态环境执法职能被有效整合到一个独立的综合执法机构,由机构内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实施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一系列执法事项。由于环境治理问题具有跨区域性和跨部门性的特征,生态环境领域内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需要在有效整合执法权的基础上进行跨部门协作和跨区域协同。但在生态环境治理的实践探索中,却面临着执法协同的各种现实问题。具体言之,首先,部门之间职责交叉重叠,部门执法协同不足;其次,生态环境的整体性治理需求与多个行政区域的分割性管辖现实冲突,生态环境治理各自为政;最后,执法协同过程中问责机制的失灵,相关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容易导致协同部门不作为且难以追究其责任的情形出现。针对目前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面临的上述问题,本文分别从部门横向协作、跨区域环境执法和责任追究机制3个方面进行原因剖析,指出部门横向协作不稳定的原因在于部门职责划分不清以及部门联席会议存在不足;跨区域环境执法方面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机构和统一的执法依据;而缺少执法协同责任规定及责任追究机制的内容不健全是执法协同过程中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的主要原因。本文对长三角区域和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现状进行实证考察,总结了两地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实践中的主要做法,为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协同机制寻找可以借鉴的经验。最后,本文提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协同机制的完善路径。第一,促进跨部门横向沟通协作。部门协作的前提是职责分工明确,通过制定和调整部门执法事项清单,厘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能边界。同时,确定部门协同执法事项,优化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保证部门间开展高效的执法协同工作。第二,优化跨区域环境执法协同。设立跨区域生态环境统筹协调机构,专门负责协调监督不同区域、流域生态环境整体性治理问题的执法合作。推进区域标准统一和信息共享,开展跨区域交叉执法、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的检查活动。第三,健全部门协同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完善违反协作义务的责任规定,细化责任追究机制的内容,明确协同执法过程中的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和追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