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环境行政执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司法
衔接
摘要:
十九大以来,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推到了历史的一个新高度。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在法学领域引起了重点关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是目标一致、功能相似的一系列环境救济法律制度的统称,而并非单指某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放眼当下,围绕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我国构建了包括环境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刑事司法在内的多元主体参与、多种路径并存的救济体系,对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一定效果。为环境公共利益提供了全面有效的保障,不可避免地也带来了多元机制之间的衔接难题。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对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提出了迫切的要求。环境行政执法具有前置性,以环境行政执法为中心,多元救济机制有效衔接是全面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现实需求与中国路径。揆诸现实,多种救济机制间衔接的问题凸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救济效能的发挥,也造成了行政、司法和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以环境行政执法为中心,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多维衔接机制有助于实现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优化配置,是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任务,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结合当前我国立法与实践现状,环境行政执法在与环境刑事司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协调、责任功能重叠、司法权越位等问题。在具体制度设计层面,环境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提出应加强自然资源管理主体与赔偿权利人的协同,坚持程序协调的建议;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衔接,应采取“行政优先,诉讼兜底”以及“多元治理,尊重专长”的衔接原则,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根据诉讼请求的匹配度进行精细化设计,调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的责任方式;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刑事司法的衔接,应在立法层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环境警察制度,在司法层面完善证据衔接机制,在技术层面健全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