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垂直管理
生态环境执法
综合行政执法
摘要:
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历经数十年的发展,在不断的摸索中日臻完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已逐步形成体系化,但法律制定的再好,终究是要应用于实践,良好的法律是可以运行的法律,是能够成为执法机关执法,企业、公众守法的有效依据。综观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历程,始终存在着法治失灵的问题,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但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仍未得到根治,新老环境问题交织。因此,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失灵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能落地实施,而法律运行的重要环节之一——执法是其最大的制约因素。过去因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等而在生态环境执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顽疾和部门利益驱动牵制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大大降低了执法的实效。另外,生态环境法律本身的规定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统一+分级分部门监管”模式抽象、模糊的法律规定带来了执法机关职能分散、权责不清的弊端,众多的生态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加速了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当前在大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进程中,国家大力进行机构改革,探索并逐步完成了省以下环保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另为解决生态环境执法中存在的职能交叉等问题,实施综合执法改革,下沉执法力量和资源。但是纵向上的机构改革与横向上的职能调整在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现实阻力。首先,面对改革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政策与法律之间存在着冲突,改革后不再是独立行政机关的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失去了执法权中核心的行政处罚、现场检查等职能,进行综合执法后,其主要的执法职能因违背职权法定原则而无处施展。其次,与行政区划一一对应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设置不能解决跨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亟需探索执法协作机制。最后,公众参与的不足降低了执法效率,执法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不能形成对生态环境执法机关怠于履职、失当执法的权力约束。本文结合上述现实困境,探索了美国、日本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实践,从中总结出适合解决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问题的有益经验。并从我国实际出发,探索完善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问题的路径。力图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优化执法协作机制、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健全执法监督机制等方面,全方位多角度地破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面临的难题,以不断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进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