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行政和司法互动
生态环境损害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生态文明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特指政府作为诉讼原告就生态环境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索赔的诉讼类型。当前,诉讼制度的演进、诉的构成和诉讼的实践效果均存在着行政和司法交错的现状。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贯穿了行政和司法互动关系,符合行政和司法互动行为模式,契合行政和司法互动基础,追求行政和司法互动的目标实现,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当被认为是一种行政和司法互动的实践,诉讼的产生也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行政和司法互动的角度来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也面临着困境,主要表现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范围方面,诉讼范围的构成条件和具体情形与环境行政衔接不畅;在诉讼启动方面面临着行政管理和立案条件不明的干扰;在诉讼审理方面,法院对诉讼请求的释明、证据的收集和认定、责任确定的权利扩张形成了司法和行政的冲突与竞合;在诉讼保全方面,诉讼保全与行政管理措施存在错乱;裁判执行也面临着行政和司法职责不明的情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有序运转离不开诉讼理念的指导,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呈现了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博弈的局面,亟待进行理念定位。环境司法能动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产生的推动力,但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体结构、环境案件审判的司法能力现状和社会信任机制的维系考量,诉讼的实施应当遵循司法克制主义,秉承司法谦抑,贯彻行政优先;严守司法公正,限制自由裁量。由此,在司法克制理念的指引下,应当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消除行政和司法互动的障碍。首先,应以“生态环境损害”为核心,合理确定诉讼范围,明晰行政和司法的边界,确保行政优先。包括诉讼范围应当排除生态环境损害风险事件,以构成实质损害后果为条件;应当区分污染清理和生态环境修复,将需要环境修复的情形纳入诉讼规制。其次,结合行政权运行特点和磋商前置要求,从设立政府内部诉讼启动的程序规则和推动磋商实质审查方面优化诉讼启动条件。其中,政府内部诉讼启动规则应构建以政府为主,环境行政机关为辅的起诉主体结构;建立诉讼保障机制,减少诉讼启动的任意性;强化诉讼启动的监督,促进诉讼启动责任落实,以推动诉讼启动程序的稳定性;法院对符合立案的磋商条件的审查应着眼于推动行政磋商的实质开展,需要明确磋商不成的具体情形和法院对磋商审查的程序规则。再次,尊重行政主导作用发挥,限制司法权力的扩张。包括法院应当谨慎行使诉讼请求释明权,合理确定诉讼请求释明的原因和范围;应当回归一般证据规则,限制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应当避免对原告自认的绝对限制,把握对原告自认的司法确认边界;应当推动责任确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违法性作为责任确定标准,排除责任竞合,发挥司法的补充作用。最后,理顺行政和司法职责,优化诉讼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的程序,根据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的执行完善生效裁判执行规则,既体现司法的谦抑也实现司法的监督,促进诉讼执行的良好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