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高校自主
学位授予
学位授予规则
品行标准
道德
摘要:
我国实行国家学位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学位授予实定法规范对学位申请人的道德品行提出了要求,但相关规定的内容较为简练,难以作为高校授予学位中的直接、具体指导。通过实证分析发现,高校设定的品行标准不论在设定权限,或具体内容方面均存有法理危机。体现在,高校制定品行标准的价值模糊,设定品行标准的权限不明、范围不定,品行标准的内容过于简单,未能涵盖学位申请人道德品行全方面等。现行规范学位授予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于改革开放初期,时移势易,不管是为解决当下学位授予中存在的问题,还是满足学位授予领域未来的发展需要,都需重新定义学位授予中的品行标准。品行标准是国家与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予活动中对学位申请人提出的非学术要求。品行标准作为学位授予标准的必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认可。不论是采取国家学位制,还是学校学位制的国家都注重考察学位申请人的思想道德。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品行标准具体指政治标准与道德标准。其中,政治标准是极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授予条件,它要求学位申请人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道德标准主要是指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中关于学术品德的内容。高校品行审查工作的实践显示,学校普遍采取“总分式”叙述结构介绍学位授予的品行要求,多从违反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舞弊作伪、学术不端与其他不正当手段方面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思想品德。然而现实中,高校品行标准的设定及审查活动也存有诸多问题,如缺少对品行标准设定过程与品行纠纷解决机制的介绍等。为使高校规范行使品行标准制定权,首先要遵守法律和明确原则。根据法治的一般原理,设定品行标准需遵循法律优先原则、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其次,高校应明确设定品行标准的内外程序,为制定科学的品行要求提供程序保障。同时,建立品行委员会,一站式解决品行相关的一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