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
配置
权责清单
跨区域
协调机制
摘要:
当前正在进行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质上是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的配置,使得改革后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事权和财权得到良好地配置。法律法规能否得到良好的贯彻和实行,最终还是要具体落实到司法和执法过程中。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是整个生态环境领域是占比最大的行政权力。因此,选取当前生态环境领域的改革为背景进行研究,结合法律法规对执法权配置的具体规定,进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横向、纵向和跨区域(跨流域)的权力配置研究。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赋予的权力,对生态环境进行管理的权力。我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存在横向配置的整合困难,纵向配置的失衡和跨区域(跨流域)协同性不足等问题。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产生困境的原因,主要是当前我国执法权在纵向配置上法律依据不明确,在横向配置上受部门和地方利益影响严重,跨区域跨流域执法缺之有效的保障。完善我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应坚持法治原则、效率原则、集权与分权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在纵向层面,合理配置纵向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权责清单,明晰纵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之间的执法权配置的界限。在横向层面,推进整体性政府的建设,通过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改变以往执法权分散、交叉推诿等弊端。在跨区域(跨流域)的执法权配置上,通过法律法规的修改,明确协调机构的法律定位与职权,从而发挥协调机构本身应有的执法权配置的作用。此外,推进跨区域(跨流域)间的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推动我国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深入配置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