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传统行政法
新行政法
公共行政
回应性变迁
摘要:
公共行政的变迁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系列要求,使得以行政行为为核心,以控权(力)—保权(利)为目的,关注行政行为合法性建构的传统行政法理论难以对此予以有效回应,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为轴线构建起的传统行政法学理论正面临系列挑战。为突破这一窘境,回应公共行政的变迁,"新行政法"应运而生。一是打破传统"公私法二元论"的立论基础,关注核心实现了由行政行为向行政过程的挪移,其基本面向由国家行政向公共行政转变;二是随着立论基础和关注焦点的挪移,其研究方法抑或范式也在相应发生转变;三是规制理论的发展,风险规制、行政自制等理论为窥探传统行政法提供全新视角,也为传统行政法的体系内容建构带来众多理论冲击。诚然,新理论的提出并不代表问题能一劳永逸地得到有效解决,行政法学界还需直面和回应当下中国法治实践的诸多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