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大学治理
高等教育
软法
教育行政行为
权利救济
摘要: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大背景下,大学治理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经由大学治理,通过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充分激发大学的潜能,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与科技人文支持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的大学治理总体上经历了从国家管制走向公共治理、从高度中央集权走向“放管服”结合、从政府主导走向合作治理的改革历程。大学治理的国际经验表明,高等教育的大发展必然有法治的回应与促进,并通过法律规则与制度予以规范与保障。新时代的大学治理是以完善治理体系与提升治理能力为根本目标,关键在于法治思维的运用和法治能力的支撑。现代化的国家治理必须匹配现代化的法治,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法律问题多表现为行政法上的问题。从法律本质上看,大学治理是一种对大学的知识生产、知识传播与知识转化提供法治规则并予以保障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治理包括了对高等教育国家权力和公共权力的控制,以及对权力运行过程的规制。在国家管理的模式下,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教育行政是最主要的法律关系,亦即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对大学的行政管理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在国家治理的模式下,高等教育是政府需要提供的基础性公共服务,大学通过“放管服”改革以法律授权或者行政委托的方式获得了教育公共权力,对教师和学生的基本权利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对教育行政权力与大学公共权力进行规范,以及对教师和学生的权利诉求的回应是行政法介入大学治理的合法性基础。行政法学基本原理对大学治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普适性,有必要将大学治理纳入行政法学的理论坐标进行研究。治理理念进入高等教育领域,对该领域的行政法理论提出了重大挑战。大学治理涉及到高等教育的法律规范体系、教育行政行为、教师与学生权利保护和教育纠纷化解机制,对国家行政权力与社会公共权力的配置、高校及其教师学生的权利保护、公共权力的运行及其配套的救济机制都提出了与传统行政法截然不同的法治要求。首先,大学治理扩充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内涵,将行政机关与高校之间的行政行为关联拓展到行政法律关系关联,同时突破“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限制将大学的教师和学生基本权利保护纳入到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其次,大学治理的规范依据突破了现有的行政法的法源体系,按照软法亦法的法治要求将以大学章程为首的大学内部规范体系纳入到法源之中。再次,大学治理过程中采用的行政规划、行政指导、大学评估、行政协议、办学标准等新型的行政工具表现出与传统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截然不同的特征,这些新的行政行为表现出较强的引导、合作与评价等柔性化的特征。最后,大学治理对传统的行政救济方式也提出了挑战,对于政府之外的治理主体、国家法之外的软法以及高等教育领域中柔性行政行为方式,相关治理主体及其柔性行政行为的责任和权利的救济问题需要重新进行设立和安排。大学治理是从单一的国家教育行政向多元共治的教育公共行政演化的结果,是国家的组织活动向国家与社会共同对高等教育事务进行组织与协同治理,强调多元治理主体的合作与参与。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行使教育公共权力的大学、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或者独立行使公共权力的社会组织等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的治理主体。从大学外部治理的结构来看,我国正迈向政府与高校合作型的公共治理,对行政机关而言,行政行为的强制性进一步减弱,行政职权从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转向行政规划与引导,从管理转向公共服务。从大学治理的内部治理结构来看,高校从行政相对人更多地转向合作治理的伙伴,是权力转移与分享、合作的对象,更加强调内部行为的合法性。大学内外部治理的法治目标应当是在确保国家行政权与社会行政权有效率且公平行使的同时,又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法治控制。大学章程作为大学办学自主权集中体现的规范载体是大学治理的重要依据,在传统行政法的法源之外具有补充作用,同时对大学内部的制度体系具有规范作用。从软法的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两个维度考察,大学章程具有典型的软法属性。从法律地位角度观察,大学章程在高校、教师与学生等主体的基本权利实现与保障方面承担着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对硬法体系确立的基本权利进行具体化,而且可以进行有效的补充与个性化。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来源于立法认可,即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大学办学自主权,其通过行政机关的备案审查这一法定程序获得法律效力,并在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中具有适用价值。将作为软法的大学章程及其它校内规范统一纳入法治轨道是当前法治建设与大学治理的应有之义。大学治理的方式体现了行政法侧重行政过程和注重行政任务实现的新理念。高等教育以高校、教师、学生作为核心,大学治理方式的选择强调行政行为的民主与协商、灵活与变通,体现人性化的体贴与关心,从而激发教师和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实现高等教育的最终目的。治理模式下教育行政行为表现出更多的非强制性、指导性、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