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环境公益诉讼
行政命令救济
责令改正
摘要:
近几年来,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导致生态环境保护被提上了日程。针对不同的环境问题,我们以往采取的救济措施主要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公益诉讼等,行政法领域的救济手段主要依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手段,而行政命令的救济方式一直被大家所忽略。环境行政命令是行政命令的下位概念,我国正式确认行政命令的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该文件将行政命令作为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相并列的行政行为类型。同时《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也列举了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但是,虽然已经将行政命令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之一,但是实践现状中仍有或多或少的问题出现,例如和其它行政行为的边界不清楚、法律适用模糊等问题,法院在裁判时由于法律文件缺失,同样存在着无法可依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希望可以通过本篇文章对行政命令救济的基本理论进行诠释,结合现行法律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给出完善建议,能够为完善行政命令救济,这一生态环境损害的新救济方式尽到自己的绵薄之力。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行政命令的基本概念进行诠释,从概念、特征角度对行政命令的基础理论进行描述,突出行政命令救济的概念和特征,同时分别从程序上拥有可预防和及时止损的功能,内容上救济有效性的优势明显和主体上对行政相对人的教育功能显著三个角度对行政命令救济的必要性进行解读,最后对我国目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主要几种方式进行分析和概括,得出其优势和局限性,并和行政命令救济方式进行对比,为下文做铺垫。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国内外行政命令救济的立法和实践现状,立法现状中将目前的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分为责令改正型行政命令救济和消除环境危害结果型行政命令救济进行概括。在实践现状中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的相关内容,对实践情况进行了总结。通过总结以上提到的生态环境损害行政命令救济现状,得出四个问题,分别为行政命令救济未与其他救济方式形成联动机制、责令型行政命令法律适用模糊、环境行政命令边界范围不明确和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欠缺。第三部分分别从采用行政命令救济与司法救济的联动的救济模式、规范责令型行政命令的法律适用、明确环境行政命令权限边界和完善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四个角度对以上提及的四个问题提出完善性建议,在每个建议下分别以三级标题展开,对该建议进行阐释和描述,促使行政命令救济可以更好的融入到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