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机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正当性
衔接机制
摘要:
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关系人类的前途和命运。人们虽然享受了现代工业带来的富足生活,但也感受到了环境破坏带来的切肤之痛。企业污染、政府和百姓买单的恶象长期存在,源头预防困难、损害赔偿追责无果,使得生态环境损害无法得到足额赔偿,生态功能无法及时被修复,难以保障公众的生态环境利益。故此,我国大力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法律层面提出了新的诉讼类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权利人,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人,提起诉讼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15年至2017年,我国在部分省份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取得显著成效。随后,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索赔主体、责任主体、救济途径等,标志着改革全面铺开。2019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完善了生态损害赔偿救济制度,明确了原告范围、具体适用情形和磋商前置程序,使得行政机关可以运用行政权和司法权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全面救济。文章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首先从诉的理论层面出发,分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构成要素,介绍当下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认定的不同学说和观点。其次,从合法性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三个方面分析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正当性。再从实践层面总结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和所遇问题,并剖析原因;最后,根据实践困境提出相应对策,如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生态修复基金制度等,并衔接各项关联机制,协调行政机关自身的行政监管权与索赔权,更好维护环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