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理论
符号劳动
储存态
传播态
信息
数据
摘要:
目前对信息、数据法律规制的研究侧重于对个别热点个别问题进行的碎片式研究。然而信息、数据技术的发展带来的是社会成员更紧密的联系与更频繁的交往,基于信息、数据技术的社会关系出现了新的结构分化趋势。因此在信息、数据法律规制研究中树立系统观念、运用统筹方法的方法论研究也应当被重视。
系统观念、统筹方法嵌入信息、数据法律规制,意味着首先需要明确信息、数据的本体,即人劳动的结果与人劳动物化后,其物质载体形式的外在反映。信息、数据的使用存在不同的样态,即储存态、传播态。不同样态的出现是生产关系发展的结果。
在这一视域下,信息、数据本身并非是法律系统中不可分的元素,而是人与物,这两种元素以不同结构相结合所表现出的现象。反之,盲目地将信息、数据视为不可分的元素并嵌入法律系统的尝试,使得信息、数据在法律层面表现出“鬼魅”的性质:时而“独立于具体物质载体”,时而“需要通过物质载体实现占有”;时而“有限且紧缺”、时而“无限可复用”。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可以帮助剖析信息、数据现象中的社会生产本质,即符号劳动的扩大化、自动化的产物。以此探究“赋权”方案和“非赋权”方案面临困境的原因:一是信息、数据的社会化倾向与法律系统私有化的保护模式之间的矛盾;二是信息、数据可以成为法律系统中诸多客体的表现形式,由此导致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规制体系作为依据;三是数据价格难以厘定。
在此基础上,一方面,以“权利束”理论为线索,以互利共享为前提、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的五维统筹构建为保障,构建“利益平衡”的制度统筹架构。另一方面,应当在市场、个人、公权力的语境下,分别把握信息、数据法律规制的核心问题:在市场语境下,应重视对垄断的规制,并构建劳动价值分配、数据要素分配的具体措施;在个人语境下,明确个人信息作为“社会坐标”的公共性,探究从保护向控制的转变方案。在公权力语境下,明确公权力对内管理之权责,同时也不能忽视国家作为国际主体时在信息、数据领域的主权保护。